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最新规定有非员工自愿的解雇,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员工的工作时限满一年但未满六个月的,则可以向企业索要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如果工作时限满六个月到一年,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
一、劳动合同法最新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 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 。
二、通常一般入职多久签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在签订合同时约定试用期 。
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 。签订劳动合同一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订立前的知情权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 ,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
(2)劳动合同的文本与文字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 。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 , 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 , 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
(3)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全,但不影响主要权利义务履行的,劳动合同成立 。
一般入职一个月以后就需要跟企业签订员工,除非是非全日制,全日制工作则必须要和员工签订相关的合同 。并且在签订合同时需要约定好试用期的具体期限,工作的内容以及相关的劳动报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
修改如下: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 , 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
【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有哪些】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规定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