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属于经济法吗

包括啊 , 经济法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法 , 证券法等 。
我们国家没有统一的经济法典,经济法就是由这些组成的 。
经济法是包括合同法的,我可没有瞎说 。
【合同法属于经济法吗】
我们上课用的经济法教材里就有合同法这一章 。
我就不明白了合同法怎么就不能属于经济法了,经济法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
合同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自然是调整这种关系的法规 。
在现代社会的经济生活中,买卖有可能要签订买卖合同 。。成立合伙企业需要合伙协议 。。单位与职工之间成立劳动关系需要劳动合同 。。可以说合同涉及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合同法怎么不属于经济法了呢?!
经济法中合同法题目新《合同法》是民法和经济法综合调整的反映民事合同是遵循平等协调、合同自由、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签订的,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法精神,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受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在我国,民事合同是民法体系中债法的主要内容 。自古罗马法以来 , 民事合同一直是调整简单商品交换关系和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流转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了垄断阶段 。本世纪30年代 , 资本主义发生了世界性的大危机 。为了摆脱危机,凯恩斯主义的经济政策应运而生,认为传统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和自由放任主义经济政策是产生危机的根源,主张扩大国家经济职能,加强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从而导致了对待合同的社会见解和立法方针的根本变化 。于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一种相对独立于民事合同的新型合同——经济合同 。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和关系的协议 。”如前所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生活中客观地存在着经济合同现象 。这种经济合同关系仍需要专门的法律来调整 。因此 , 新《合同法》颁布后 , 我国仍需要制定一部名副其实的新《经济合同法》 。其根据是第一 , 政府是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整个经济生活的协调人 。政府在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需要使用经济合同作为调控的法律手段 。
(1)要约邀请:家具厂1997年2月1日致函Z机关(以每套1000元出售办公桌椅)为要约邀请;要约:要约的定义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要约成立的条件:a.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 。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 。b.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 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所以 , 这里:要约为家具厂于2月4日又发函Z机关,同意Z机关提出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其每套桌椅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价格,考虑Z机关所订桌椅数量较多,可以按每套桌椅900元出售 , 满足要约成立条件 。承诺:定义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 , 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所以,Z机关2月6日发函表示同意为承诺 。(2)承诺生效时间:《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
采用数据电文形势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知道特定系统的 , 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所以承诺生效时间:2月6日(3)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 , 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2月7日,家具厂回函告知收到邮件 , 没有异议,合同即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