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经营人是与托运人订有多式联运合同的人

正确 。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本条所指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 。在多式联运合同中,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处于一个比较特殊的位置 。他是事主,而不是托运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 。从合同法的规定可知 , 多式联运经营人要根据多式联运合同履行运输义务或者组织承运人履行运输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己拥有运输工具,并且直接参加了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二种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己不拥有运输工具或者不经营运输工具,也不直接从事运输活动,而是在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后,通过双边合同同各运输方式承运人又单独签订各区段运输合同 , 组织其他承运人进行运输 。但是不管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属于哪一种情形,根据本条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都要对与之签订合同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全程运输的义务 ,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要承担全程运输所发生的责任和风险 。当然他也享有作为全程运输承运人的权利,例如有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要求运输费用的权利等 。
法律分析:根据公约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发货人或其代表处接管了货物后 , 其对货物的责任就开始了 。但是,如果根据接管货物地点的有关法律或规章,货物必须交付给有关当局或其他第三方时,则只有当经营人从这些机关或行业处接受了货物时 , 其责任才开始 。货物交付和经营人责任终止时间,也可以从上述规定确定,即当经营人将货物交给了收货人或有关当局或其他第三方后 , 便完成了交货并随即终止了自己的责任 。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与托运人订有多式联运合同的人】
法律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第十二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时,发货人应视为已向多式联运经营人保证,他在多式联运单证中所提供的有关货物品类、标志、件数、重量和数量、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等事项,准确无误 。
发货人必须赔偿多式联运经营人因本条第1款所指各事项的不准确或不当而造成的损失 。即使发货人已将多式联运单证转让 , 仍须负责赔偿责任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这种获取赔偿的权利,并不限制他按照多式联运合同对发货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
第十四条 根据本公约,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自其接管货物之时起到交付货物时为止 。
就本条而言,在下述期间,货物视为在多式联运经营人掌管之下;
(一)自多式联运经营人从下列一方接管货物之时起:
(二)发货人或代其行事的人;或者
(三)根据接管货物地点适用的法律或规章 , 货物必须交付运输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
(四)直到他以下列方式交付货物时为止:
(五)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者
(六)如果收货人不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取货物,则按照多式联运合同或按照交货地点适用的法律或特定行业惯例,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支配之下;或者
(七)根据交货地点适用的法律或规章 , 将货物交给必须向其交付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 。
本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包括他的受雇人、代理人或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他人;所指的发货人和收货人 , 也包括他们的受雇人或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