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怎么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的法律 法规 来解决 。并且对照其中的详细规定一一判断 。这条法律是在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的,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文件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 , 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 , 不适用本解释 。解读本条系关于本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解释只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的租赁行为,乡、村规划区内的 房屋租赁纠纷,可以参照本解释 。城镇房屋的确定以规划为准,只要列入城镇规划区,无论土地性质为国有还是集体所有 , 均适用本解释,实践中存在的已被纳入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内的 房屋租赁 行为在本解释调整范围之内 。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房 和廉租住房 , 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赁关系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本解释 。关于军产房的租赁,基本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并不存在政府补贴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内容,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军产房 租赁合同 纠纷应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 合同无效。但在 一审 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解读本条规定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物订立的 房屋租赁合同 无效 。所谓违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具体包括违反了城乡规划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反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临时建筑 。否定就违反建筑签订的房屋租赁 合同的效力 ,有利于维护城镇建设规划秩序,但为了促进交易,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会得以补正 。此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不包括 二审 、再审发回指定一审法院重审的情形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 , 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 ,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解读临时建筑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根据形势的客观需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在核定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使用期限、范围、用途内,建造的供临时使用的建筑物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 , 在性质上均属于标的物违法,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对于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 合同生效 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解读我国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对此有明确规定 , 但属于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 , 故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 , 其有效性不受影响 。若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则以约定为准,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合同无效 。但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情况下 , 视为当事人以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变更了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约定,此时,即使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合同仍为有效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 , 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 , 人民法院依照 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解读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为返回财产、赔偿损失,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场合 。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属于返还原物的范畴 。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在性质上属于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 。即合同双方为缔约进行合理的接触,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行为产生信赖,一方由于信赖而支出一定的成本 , 主要包括用于缔约的合理费用和准备履约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此外还包括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后者由于举证较为困难 , 实践中很难得到支持 。由于房屋租赁合同管的特殊性,损失赔偿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装饰装修或者改建扩建费用上,对此 , 本解释都有明确规定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 , 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 合同成立 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 解除合同 、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解读本条规定了“一房数租”的处理原则 , 在数份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按照如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通过强占、欺骗等非法手段占有租赁房屋的,不在此列;(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虽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可享受优先履约权;(3)合同成立在先的 , 即合同成立时间在先,判断标准是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更严格地说 , 是当事人中最后签字盖章的时间 。“一房数租”时,未得到履行的有效合同的承租人 , 可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并且对照其中的详细规定一一判断 。他详细地说明了各种纠纷的解决方案 。让我们能够更好地解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