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订立系统通过电子签名技术来实现电子合同的签订 。
电子合同的订立 , 是指缔约人做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行为和过程 。任何一个合同的签订都需要当事人双方进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协商、谈判 。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可成立 。电子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 。
电子合同作为合同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成立与传统的合同一样 , 同样需要具备相关的要素和条件 。世界各国的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大都减少不必要的限制 。这种做法是适应和鼓励交易行为,增进社会财富的需要 。
所以说在电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即可成立 。关于合同中的主要条款,现行的立法是很宽泛的,我国的《合同法》第12条做了列举性的规定,但是该列举性规定是指一般条款 。
就合同的主要本质而言 , 在合同主要条款方面如果当事人有约定 , 要以双方约定为主要条款,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的予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订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电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相应的要件:
首先,订约人的主体是双方或者是多方当事人,合同的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
其次,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 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
最后,合同的成立应该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
扩展资料:
电子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
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 是指电子合同开始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 。在一般情况下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就是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 。一般认为收件人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即为到达生效的时间 。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和我国的《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基本相同 。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该数据系统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收到时间 。如收件人没有指定某一特定信息系统的 。则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
对于什么是“进入”,一项数据电文进入某一信息系统 。其时间应是在该信息系统内可投入处理的时间 , 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检查或者是否阅读传送的信息内容 。认定发送和接收电子合同的时间对于判断交易成立和生效具有重要的意义 。
我国的《合同法》对此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和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原理和电子合同的实际情况,认定发送和接收电子通讯时间的默认规则为,在双方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 。某个电子信息进入某个输送人无法控制的信息系统就视为该信息已经被发送 。
如果信息先后进入了多个信息系统,则信息发送的时间以最先进入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 。在发送到接收人的计算机系统,那么该信息被发送的时间就是先进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的时间 。在判断信息接收时间方面 。
如果电子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一个信息接收系统,则电子信息进入该系统的时间即为信息接收的时间 。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 , 是指电子合同成立的地方 。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涉及到发生合同纠纷后由何地、何级法院管辖及其适用法律问题 。
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电子意思表示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要营业地的 。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我国立法对电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达主义” 。
所以规定以收到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其原因是考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特殊性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34条之所以这样规定 , 主要是因为电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检索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经常与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辖区内 。
上述规定确保了收件人与视为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可以说我国《合同法》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不同于普遍交易的特殊性 。
电子合同的载体和书面合同不一样,那么实践中该如何签订电子合同呢?我为大家整理关于电子合同怎么签的文章 , 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和参考,欢迎浏览 。
【如何签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怎么签
签订电子合同是一个简单快捷的过程:
1、首先要使用智能文档设计工具 , 编辑合同内容(也可以从word文档直接导入);
2、签约双方填写相关合同信息,并确认后;
3、甲方先用电子印章(将一个类似于U盘大小的物体插入电脑 , 两次输入密码后,用鼠标点击电子文件下方空白处 , 一个红色的公司印章就印在指定位置) 。
4、之后,甲方用网络将合同传输到乙方,乙方用同样的方法盖上电子印章 。这样 , 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就生效了 。
一、保障安全性
据专家介绍,电子合同比传统的纸质合同具有更高的安全性 。电子合同的安全性保障主要来自于电子印章技术和数字证书 。一方面,电子合同的内容在盖了电子印章后不可更改,而且电子印章不能分拆出来使用 。另一方面,数字证书是一个网上的身份证,它可以确保合同的签订方和合同本身是可信任的 。此外,电子合同采用了密码验证和在传输过程加密的办法,以保证其安全性 。电子合同如果万一被篡改,还将会提示为无效合同 。据了解,电子印章与一份权威机构出具的数字证书结合,还有双重的密码验证,充分保证合同签订双方的正确身份 。在传输中,也将采取加密措施,充分保证数据的保密性 。另外 , 技术上还可以提供专门的阅读插件,可以独立使用,保证合同不外泄 。安全电子印章绝对不只是企业用户的产品,如今越来越多的个人网上交易,同样也需要 。
专业人士告诉采访人员,电子签名过程中要加密、解密 , 交易双方使用的密匙是随机产生的,由1024位乱码组成,实现破译的概率是零 。与传统合同相比,数字认证更具有信息的保密性 , 数据的完整性等优势 。
二、电子合同形式的合法性问题
任何一种合同,只有其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具备有效性和和可执行性 。各国立法对合法形式的规范主要是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而电子合同区别于传统合同的最大特点恰恰是无纸化,所以电子合同可能会因形式不合法而被认为无效,不予保护 。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了一种令人信服 , 易于被各国接受的办法,这就是功能等同法认为电子合同只要满足了书面形式合同的基本功能 , 就应认为是合法的,不应拘泥于合同是纸的还是非纸的,事实上,书面形式不过是记录合同内容的一种方法,如果其他记录合同内容的方法能象书面形式一样,具有准确性、完整性、可核查性,就应认为符合法律关于书面形式的要求 。
网络交易记录的可靠性如果不低于其他技术维护的记录,不应因其是电子的而不是纸的来否认其合法性 。
因而电子合同似乎无法满足这些要求 。下文将就电子合同中的签名证据等问题进行探讨 。
1、签名
签名的主要功能是(1)表明文件的来源;(2)表明签字者已经确认文件所载的内容;(3)构成签字者对文件内容正确性或完整性而负责的证据 。包括签字在内的各种传统认证方法,对交易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完整性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 但任何认证手段都不是完整无缺的 。电子签名也称数字签名,是技术专家们设计了以电子数据密码表示密匙作为电子签章再配合认证机机构(CCA)发送数字证书对个人持有的私人密匙作认证,实现合同当事人签字的功能 。使用EDI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认证较之传统并无更多的不可靠性 。
事实上传统的签字要求关键在于所采取的符号是否为当事人带者认证该文件的明确目的而签署或采用的 , 不在于用何种形式进行签字 。换言之,签字也可以使用某种带有独特性的符号来代替 。实际上目前EDI交易中普遍采用的电子签字和数字签字的技术,不但有认证功能而且更安全可靠,它与书面文件签字一样也能确认文件传输过程中的事实 。例如电子文件由签名者发 。电子文件自签发后未作修改 。可防止电子信息易于修改而有人作伪 , 冒用他人名义发送信息 , 在收到信息后予以否认等 。因而电子签名应被接受为一种有效的签字方式 。电子商业示范法也是按功能等同法对待电子合同的签名问题的 。
2、原件
原件是相对于复制件而言的,其本义应是原始形成的书面文件 。因为电子合同的内容是以数字的形式记忆在电脑中,不可能象传统的书面合同那样直接出示 。对于原件的问题,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建议同样采用在解决书面形式问题中采用的功能等同法从大多数国家的证据法来看,原件的功能是:确保当事人能据此宣称权利或提出抗辩 , 并对交易进行认证,以及成为可能的最佳证据 。换言之,原件的功能也就是对信息的认证以维护其真实可信度 。因此只要能证明EDI电文确实是计算机所储存或接受的信息,就能满足证据法对原件的要求 。
因而从逻辑上讲,符合原件功能的电子合同应按原件对待 。原件一个重要的功能是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来作为审判和确定责任的依据 。电子信息一般都储存在电子计算机内,向法庭出示一般有两种方式(1)在计算机显示器上显示;(2)打印出 。根据1985年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问卷调查,这两种方式都是可行的 。至于哪种是原件,就要看法院接受哪一种形式 。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要求当事人提供书证时,应当提交原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电子数据资料的电脑打印件不能视为原件,而是属于复制件或抄本 。
3、证据
法律对合同或其他的民事行为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主要是基于书面形式的证据作用 。因为书面材料可以长久的保存,如有修改或增减都会觉察出来 。而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且不留痕迹,不易觉察,因此就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 如电子数据能否具有与传统书面证据有一样的证据力呢?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这种储存在计算机里的数据能否被法庭采纳为证据?电子合同既然能够存在,就肯定可以证明,因而其证据力是不可否认的,一项数据电文是否具有充分的证据力,主要看它有没有符合法律的如下要求:
(1)客观性 。作为证据的数据电文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数据电文虽然是以物质形式存在 , 但其价值在于内容 , 因此数据电文的客观性就于内容是否可靠 , 虚构的、篡改的数据电文没有客观性 。数据电文的客观性主要从两方面入手:(a)信息的来源即谁提供的信息或信息产生的情况;(b)信息的完整性即信息内容的完整性及提供的规范性 。计算机的操作有严格的规程,包括操作者处于严格的控制之中,系统未被非法人员操作等 。
(2)相关性 。证据与其所涉事实具有本质上的联系 , 保证重整方法和过程的客观科学性和合法性 。只有紧密围绕事实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重组才能符合这一要求;
(3)合法性 。要依法收集和查证属实的事实 。在计算机内部系统工作时其内部数据往往在内存之中 , 因此有必要采用一定的方式将其固定,拷贝到软盘等存储工具上 。因此要依法按程序进行搜索和案件有关并且是必须的计算机系统 。尤其是在计算机网络中决不能进入其他与搜集案件事实无关的局域网络,扣押计算机存储介质应按行业的特点,在无损与案件事实的电子信息的情况下进行 。在满足以上特点的情况下 , 电子数据是具有证据力的,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贸易就难以发展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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