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 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建设整治、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 ,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与环境治理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其他按行政建制设置的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 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从其规定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教育全体公民增强绿化意识,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它绿化活动 。并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资金 。第六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七条 城市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按照规定参加植树和履行其他绿化的义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应当根据《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区绿化规划 ,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各县(市)的城市绿化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 , 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各种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十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设施管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遵循管道、线路、交通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 , 统筹科学规划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 , 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街道的两侧不得建实体围墙,原有城市街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为透景围墙,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第十三条 城市街道绿化应当注重遮荫滞尘、减少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 。
河、湖岸边的绿化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逐步建成河滨、湖滨公园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
(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 , 次干道不低于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 , 次干道不低于10%;
(三)城市园林绿化生产用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四)公园内绿地面积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
(五)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游乐场、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等不低于35% 。第十五条 城市的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标准 , 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之日起二年内进行绿化 。
建设预留地自征用或受让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建设的,应当限期由用地单位负责临时绿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在城市规划区内 , 凡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责任,限期绿化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设计方案必须报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未经审查或审查未予批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城市绿化工程由园林部门管理,各个城市的园林部门设置不尽同,有些是城市的一级部门 , 如重庆市园林局,是正厅级;有些是住建局下面的二级局或者处,区县一级的大多属于城管局管理 , 还有一种是和林业局合并成一个部门,如成都市园林局 。
园林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园林绿化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 , 并组织实施;制定园林绿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园林专业规划和绿地系统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 。
(二)组织、指导和监督本市城乡绿化美化、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等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为主的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园林绿化重点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生态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组织、协调重大活动的绿化美化及环境布置工作 。
(三)承担管理和保护本市森林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林木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森林资源的调查评估、动态监测、统计分析等工作;指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 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和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依法调处林权纠纷 。
(四)组织制定本市园林绿化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拟订公园、自然保护区(本规定中自然保护区指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及湿地保护体系,下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古树名木保护等级标准;负责市级(含)以上园林绿化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
(五)承担保护本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责任;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 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林木、绿地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 。
(六)承担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拟订森林防火规划和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和扑救队伍建设;承担北京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北京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负责本市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 。
(七)负责本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的行业管理;组织编制公园、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监督、指导公园、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公园、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和评估工作 。
(八)依法负责本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 。
(九)研究提出本市林业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 拟订相关发展规划;负责林果、花卉、蜂蚕、森林资源利用、林木种苗等行业管理 。
(十)拟订本市园林绿化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相关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推广;负责园林绿化信息化的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林业碳汇工作;负责园林绿化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
(十一)负责本市园林绿化的普法教育和宣传工作 。
(十二)承担首都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首都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组织实施评比表彰工作 。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服务承诺:
一、做到信息公开 。在政策法规、办事流程、办理时限、服务承诺等方面做到公开透明 。
二、坚持依法办事 。正确履行职责,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无滥用职权、办事不公等现象 。
三、保证服务质量 。做到服务态度端正、服务承诺兑现、便民利民措施落实,无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服务怠慢、办事推诿、效率低下等问题 。
四、保持廉洁自律 。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遵守工作纪律 , 忠于职守,无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问题 。
五、认真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受理、整改和反馈 , 认真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