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娣度肆ψ试词谐』疃?,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就业创业,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及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服务、规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市场 , 是指人力资源的供给方与需求方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人力资源流动和配置,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供需双方提供相关服务的市场 。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四条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引导 , 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加强大数据、智能化等技术在人力资源市场的应用,推动人力资源与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协同发展 , 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服务、规范和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乡村振兴、大数据、行政审批等部门以及税务机关 ,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相关工作 。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有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组织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协助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联系政府、服务企业、促进行业自律功能,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指导、监督会员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推进行业交流和合作,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 , 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引导行业有序发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创业和人才流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区域、产业、土地、教育、财政、税收、金融、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政策 , 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培育和发展专业性、行业性、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市场和重要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区,支持并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服务等业态发展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人才发展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资金,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上市(挂牌)、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等方式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
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进入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建设符合市场需求、功能完善、特色鲜明、创新发展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挥集聚产业、拓展服务、孵化企业、培育市场的功能 。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全产业链引导和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通过租金减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 吸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 。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服务理论、商业模式、服务技术等方面的探索和应用,推进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 。
鼓励并规范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测评、管理咨询、人力资源软件应用服务、人才数据分析运用等新业态发展,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 。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进人力资源服务网络平台建设,通过灵活多样的线上服务模式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招聘等人力资源服务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证年审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
(一)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 年审为不合格:
1.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2.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3.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4.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5.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6.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7.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8.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9.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10.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 年审为不合格:
1.超越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2.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做出虚假承诺;
3.介绍从事法律禁止的职业;
4.为非法的招聘单位推荐人才;
5.擅自发布或者泄露人才个人信息和资料;
6.委托、挂靠、转让、承包、租赁经营;
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三)在年审中凡是没有达到原许可审批时的设定条件的人才中介和职业中介服务机构,评为不合格,但可视实际情况允许给予一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满达到原设定条件者,复评为合格 。
(四)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审,或未开展职业中介和人才中介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视为年审不合格 , 依法注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正确的服务机构标准
1.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服务场所和办公设施;
3.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4.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力资源服务相关资格证书或参加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的专职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