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特点有哪些

您好!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 。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如下:
1、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以融物为手段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核心是融资,融物只是手段 。这是融资租赁合同区别于其他财产使用类合同的实质性特征 。对于承租人来讲,融资租赁的目的并不在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 而在于获得标的物的使用权 。通过融资租赁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而由承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这样,承租人可以用分期支付租金的方式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从而解除资金短缺的困难 。对于出租人而言,其购买租赁物的目的不在于取得租赁物,而在于获得承租人所交付的租金,以获得丰厚的利润,而又由于租赁物的所有权握在自己手中,债权也可得到一定的保障 。
2、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具有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但租金并非是承租人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的代价 , 而是融资的代价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因其也为“租赁”而非买卖,故承租人也须支付“租金”,但因其为“融资”租赁 , 所以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代价并非是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的代价,而是“融资”的代价,租金实际上是承租人分期对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价金的本息和应获取的合理利润等费用的偿还 。
由于租赁物是为了满足承租人的需要 , 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而从出卖人处购得 , 往往其通用性差 。为了确保出租人能通过融资租赁交易获取利润,其租金通常包括以下四项要素:设备购置成本、融资成本、手术费及合理利润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 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往往高于传统一般租赁中的租金,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
3、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是出租人和承租人 。其中出租人只能是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而不能是自然人、一般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目前具有以出租人身份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资格的机构有三类:第一类经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第二类经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中获准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第三类是经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 。对于承租人的资格问题 , 我国《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1条“本公约适用于涉及所有的设备的融资租赁交易,除非该设备将主要供承租人个人、家人或者家庭使用”的规定 , 可以推断出就目前而言,我国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只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 而不能是自然人 。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融资租赁交易业务的扩展,主体资格正有所突破 , 法院也作出过相应的判例 。
融资租赁交易中,出卖人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因此有学者主张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三方主体——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 。出卖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虽然占有重要地位,但其并不能当然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 。因为,尽管融资租赁交易往往发生在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之间,但就融资租赁合同本身而言,其主体只能是出租人和承租人 。出卖人并不能够因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出卖人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承租人履行义务,但出卖人的这种义务是基于其与出租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所确定的,是替代出租人履行其对承租人的义务,而非基于融资租赁合同所必然负有的义务 。
【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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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一、 融资租赁合同 司法解释是哪三方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第十四章的相关规定 ,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 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 租赁合同 的出租人)之间的 买卖合同 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 , 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 。二、概念 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 。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 , 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 。其法律特征是: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 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 , 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 , 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三、权利义务 出卖人的义务 1.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2.承租标的物之瑕疵担保义务和损害赔偿义务 。出租人的义务 相对于出卖人,出租人就是买受人,其主要义务有: 1.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 2.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协助义务; 3.不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条款的不作为义务 。4、取回权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承租人破产的 , 租赁物不属于 破产财产 ”(《合同法》第242条) 。当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取回;当租赁期间届满时,可以取回;当承租人重大违约出租人 解除合同 时,当然也可以取回 。5、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目的时的责任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合同法》第244条) 6、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合同法》第245条) 。这是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即出租人担保标的物不被第三人(出卖人等)所追夺,不被第三人所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被第三人主张 知识产权 ) 。7、对第三人造成侵害的免责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 , 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合同法》第246条) 。承租人的义务 1.根据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并担负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3.依约定支付租金,并于租赁期间届满时返还租赁物 。公民和企业在日常生活中都会与他人进行一些约定 , 为了保障约定后双方的权益都受到保护,国家也是规定了双方要签订相应的合同,同时也是需要在合同中写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出现了违约的情况后,当事人也是可以凭借合同来要求对方承担 违约责任 并索取一定的赔偿 。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将物品的出租给承租者,并按时收取租金的方式 。
在融资租赁过程中,物品的所有权还归出租方所有,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权 。融资租赁的物品一般为使用寿命较长的机械设备 。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 , 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 , 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四十条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四十三条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 , 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
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 , 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