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而不是保险标的】
你可以这么理解:标的作为有一种客观实在是一直存在的,但是保险利益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却可能随时消失或者产生,所以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而非保险标的,保险标的只是保险利益的物质载体 。
可能这么解释有点虚 , 举个例子(学保险举例是个非常好的方法):
比如一辆汽车,从被制造出来开始,这辆车就一直存在,对吧?但并非从生产出来起,我就可以给这辆车买保险 , 因为这不是我的车,我没有保险利益 。什么情况下我才可以给这辆车买保险呢?等我把这辆车买下来,我对它有了所有权 , 这辆车出事故会对我的利益造成直接实质性损失了,我才可以买 。再后来,我把这辆车转手卖给了别人,成了别人的车,那这个时候我又不可以给这辆车买保险了 , 因为已经不是我的车了 。
从这个例子你应该可以看出,作为保险标的,其实这辆车在整个过程中都存在;但对我来说,保险利益并非始终存在 。只有当这辆车属于我的时候 , 我才可以给这辆车买保险 。一旦保险利益不复存在,我就不能给这辆车买保险了 。
所以 ,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标的则是保险利益的物质载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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