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之间的区分可以从以下三点来分析;(1)是否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 。(2)风险负担不同 。(3)因一方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
法律分析
可以从以下三点来进行分析的;(1)合同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以合同双方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为前提,因而只有双务合同中存在合同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不适用这一规则 。(2)在双务合同中 , 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由于可以免责的事由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发生风险负担问题,其具体标准因合同类型的不同而异,有交付主义、合理分担主义、债务人主义等规则;而在单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义务,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复杂问题 。(3)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违约方已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条件具备时还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并溯及既往 , 守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返还受领给付 。单务合同不发生上述后果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
合同类型有哪几种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 。借款人负有给付借款本金的义务,但是因为借款合同样是实践合同 , 因此该义务在交付借款本金时已经履行完毕,借款合同是在交付后生效的,因此,在合同成立后借款人只有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权利而无义务,而借款人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都负有返还本金的义务,有偿借款合同还需要返还利息,因此在借款合同中只有债务人一方负有义务,是单务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 , 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
区分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意义
(1)是否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 。合同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以合同双方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为前提,因而只有双务合同中存在合同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不适用这一规则 。(2)风险负担不同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 , 如果一方当事人由于可以免责的事由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发生风险负担问题,其具体标准因合同类型的不同而异 , 有交付主义、合理分担主义、债务人主义等规则而在单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义务,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复杂问题 。(3)因一方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违约方已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条件具备时还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并溯及既往时,守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返还受领给付 。单务合同不发生上述后果 。
合同类型有:法定分类、学理分类、要式合同的分类 。
一、法定分类
我国合同法分则列出了以下15种合同:买卖合同 ,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 , 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
二、学理分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合同 。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无偿有偿都是双务)、保管合同(无偿有偿都是双务) 。
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 。如赠与(唯一一个纯粹的无偿合同)、自然借款(无偿有偿都是单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取得权利需向对方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如买卖、互易合同等 。
无偿合同即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代价的合同,故又称恩惠合同,如赠与、使用合同等 。
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 。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 合同即告成立的,为诺成合同 。
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实物给付,合同始能成立,为实践合同,亦称要物合同 。
4、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凡合同成立须依特定形式始为有效的 , 为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 。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公民间房屋买卖合同除用书面形式订立外,尚须在国家主管机关登记过户 。
5、主合同与从合同
凡不依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成立的合同,称为主合同 。凡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 , 称为从合同 。
例如债权合同为主合同,保证该合同债务之履行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 。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故主合同消灭时,从合同原则上亦随之消灭 。反之 , 从合同的消灭,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
6、本约与预约
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协议为预约 。嗣后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 , 即本合同 。凡订有预约的,即负有订立本合同的义务,违背预约而使对方遭受损失时亦应负民事责任 。
7、当事人与第三人利益
根据订立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将合同分为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
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仅订约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 。
三、要式合同的分类
1、不动产合同 。
关于不动产的合同 , 中国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按照《土地管理法》、《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
2、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 。
特殊动产的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特殊管理的动产 。如汽车、飞机等 , 虽然属于动产的范畴,但是又通常作为不动产来对待,在涉要式合同及上述财产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合同 , 法律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3、有关标的额较大,又不能即时清结的涉外合同 。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什么不同】
依据中国三个涉外企业法的规定 , 订立涉外企业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 。此外,中国法人、公民与国外的法人、公民订立的各种合同 。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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