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1、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 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 , 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
2、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3、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
4、解释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 , 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 , 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 , 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在于:一、法律保护不同:劳动合同受劳动法规保护 , 劳务合同只受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保护 。首先,劳动合同涉及法律强制的社会保险、工伤、加班、经济补偿金等而劳务合同只受民事法律规范如合同法保护 。其次,法律后果不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比如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劳务合同一般只承担民事赔偿服务,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责任 。
二、内容不同: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是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 , 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负责分配工作或工种,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约定提供各种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 。而劳务合同的内容规定的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平等约定的 , 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 。
三、法律关系、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 劳动者必须参加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中去,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工种,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领导和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双方存在隶属关系 。
而劳务合同在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 。
四、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签订的客观要求不同: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凡档案在人才中心或街道的 , 用人单位都应该与之签劳动合同;反之,由双方协商选择签订 。
职工有单位,属于借调或派遣至某单位工作的,应该签一次性劳务(派遣)合同 。如果在工作中出现危险,属于劳动关系的(与原借调或派遣单位),由原借调或派遣用人单位承担 。
单纯签订劳务关系的,则由个人承担 。劳务输出、停薪留职要签劳务合同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 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