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退伍军人,开个体经营店有什么优惠政策?】
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 , 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相关证件3年内免缴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文本工本费、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劳动合同签证费及其他有关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并优先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 。补充:您好!以上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城镇退伍军人,而农村户口退伍军人 。至于农村退伍军人开个体经营店优惠政策,目前还没有具体文件规定 , 建议你与当地县民政局取得联系 。以下是一下县民政局在线咨询栏目里查到的一些资料,仅供参考 。具体如下: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 。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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