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合同有哪些

【服务类合同有哪些】
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十分广泛,其服务涉及到“设计服务、工艺服务、测试分析服务、计算机应用服务、新型或复杂生产线的调试服务、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检索服务、农业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中介特殊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服务、重大事故定性、定量分析服务、重大科技成果的定性、定量技术鉴定、评价服务”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 , 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 , 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
服务合同种类法律主观:
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九百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 , 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 , 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 , 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由谁承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带来的损失的信息,由上可知,若是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话,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损失赔偿 。,(一)物业服务合同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民事合同 。习惯上,物业服务合同又被称为物业管理合同,但它与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职权而与相关单位签订的行政合同具有本质的不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基础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委托 , 但其与一般的委托合同又存在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失去对对方的信任,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关系 。而在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无论是物业公司,还是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均不得以不信任为由擅自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 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时,才可依法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此外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可以是口头的 , 也可以是书面的,但物业服务合同只可能是书面、有偿合同 。,(三)物业服务合同是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是提供合同约定的劳务服务,如房屋维修、设备保养、治安保卫、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等 。物业服务企业在完成了约定义务以后,有权获得报酬 。物业服务合同与涉及劳务提供的承揽合同也存在本质的不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虽也涉及劳务的提供 , 但承揽人提供的劳务只是一种手段 , 并不是合同的目的 , 承揽人应以其劳务产生某种物化成果 , 并承担工作中的风险,如承揽人未完成工作,则不得请求报酬;而物业服务合同以特定劳务为内容,只要物业服务企业完成了约定的服务行为,其余风险由业主承担 。
法律分析:根据物业的性质不同 , 物业服务合同可以分为居住性物业服务合同和经营性物业服务合同 。按照服务提供的所在阶段不同,可以分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 。前者是指在物业销售前,由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后者是指在建设单位销售并交付的物业达到一定数量时,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