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备哪些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情形时,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

实践中,无论是作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 。只不过,在解除的时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那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哪些,而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又是什么 。接下来,小编为您做介绍 。
单位和劳动者分别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第二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非应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第三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二、劳动者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现实中,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必须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的话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方面,单位很有可能会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建议劳动者们能够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必要是可以委托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 。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法律主观:
一、 单方如何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条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 。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
4、当事人一方迟延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
5、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二、行使合同解除权有什么方式
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二是单方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 但如果对方不同意或者不愿意解除,还要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 。根据《民法典》来说,只有满足下面条件之一,当事人才允许解除合同:
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
2、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解除权行使期限 ,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8、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 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
9、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三、合同的法定解除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 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实务部门认为:由于合同自始失去效力 , 所以当事人受领的给付失去了法律依据,应该返还给付人 。恢复原状在效力上 , 给付人以给付时的价值为标准进行返还,而不问受领人获得多少利益 。
赔偿时要考虑两个问题:
1、赔偿损失仍以过错为要件,无过错不发生赔偿责任 。
2、赔偿范围,要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解除时商定赔偿额,如无商定,赔偿范围一般应包括:
(1)双方订立合同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2)相信合同能适当履行而做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3)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但不包括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可得利益的赔偿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 , 可以解除合同 。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 ,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法律主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 ,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法律客观: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备哪些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情形时,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在《劳动法》规定四种情形的基础上 , 增加了两种情形 。根据该条的规定,劳动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其劳动合同,而不必提前通知劳动者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提出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工作岗位不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录用条件和标准也不同 。为了考察招用的劳动者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条件和标准 , 用人单位一般都规定了长短不等的试用期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如果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和标准 , 双方将继续履行所订立的合同;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和标准,或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就可依据规定解除与该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为规范生产经营的过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而制定的内部规定 。用人单位要保证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必须有相应的规则对劳动过程进行管理 , 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中的行为进行管理,对用人单位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规章制度就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为这种管理而制定的 。但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不是由用人单位随心所欲制定的,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只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才具有合法的约束力,而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冲突的规章制度则不具有约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仅仅根据劳动者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就作出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决定,而是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情节严重时,用人单位才可依法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这里的“重大损害”一般由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规定 , 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对此没有统一的标准 。用人单位在依据这一条作出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决定时,必须同时掌握两个标准:一是劳动者的“失职”、“营私舞弊”必须是严重的;二是劳动者的行为必须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对劳动者不严重的失职行为或者未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用人单位不能依据该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 拒不改正的 。这里所讲的实际上就是“脚踩两只船”的行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同时,又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领取其他用人单位的工资,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构成严重影响时 , 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这种情形,同样可能发生在劳动者身上,当劳动者有这种情形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已经不能再从事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 , 其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即使劳动者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分,但因其行为性质的严重性已经超过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前三项情形,故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以下几种情况:(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