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合同,实践中甲方即可以是买方或者买受人 , 即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当然也可以是转移所有权的出卖人或卖方 。那么,买卖合同中哪个是甲方呢?具体如何规定?下面一起来看看我为您整合的相关内容吧 。
买卖合同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合同,实践中甲方即可以是买方或者买受人,即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 , 当然也可以是转移所有权的出卖人或卖方 。那么 , 买卖合同中哪个是甲方呢?具体如何规定?下面一起来看看我为您整合的相关内容吧 。
一、买卖合同中哪个是甲方
买卖合同中哪个是甲方,在买卖合同订立时由双方协商确定,既可以是买方是甲方 , 也可以卖方是甲方 , 法律上是没有强制性规定的 。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因为买卖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它的大部分内容都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而成,实践中甲方即可以是买方或者买受人,即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当然也可以是转移所有权的出卖人或卖方 。
二、买卖合同要写哪些内容
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 ,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
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
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
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
第一百三十七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 ,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 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
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
《合同法》以上规定只是作为只是作为参考,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增减有关条款 。但在实践中,以下这些条款是必须的:
1、合同当事人的姓名,如果是法人,则需法人的名称 。必要时还可查看当事人的身份证或执照;
2、合同标的:如果是买卖合同的话,需要说明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购买数量等;如果是提供劳务,则要说明劳务的类型、劳务的标准;
3、价格:要注意货币单位;
4、履行期限:超过履行期限会导致违约,甚至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5、违约责任:一般约定违约金比例或损失赔偿办法;
6、纠纷解决方式:约定是采用仲裁还是诉讼的方式 。如果约定仲裁,最好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
7、法律适用问题:这牵涉到诉讼发生时将向哪里的法院起诉的问题;在国际买卖合同中尤为重要 。
三、买卖合同法律风险如何防范
1、签订合同前,必须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包括对其主体资格及主体资信情况等的审查 。如果相对方是自然人的话,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否则,与之签订的合同将会面临效力待定或无效的风险 。如果签约方是企业的话,应当首先审查其合同主体资格能力 。看其是否有权签约 。
2、签订合同时,要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 。一份完善的买卖合同至少要包括签订合同主体、标的条款、价金条款、履约条款、质量条款、违约条款以及争议解决条款 。
3、履行合同过程中,卖方应有规范的交货、对账制度 。卖方要有严格的送货单签收管理制度 。有效的签收单表明卖方已经履行了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交付货物 。签收单是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时主张债权的重要凭据 。
以上就是我对买卖合同中哪个是甲方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所以哪个是甲方很大程度上靠买卖交易双方自主协商,法律上是没有强制规定的 。
解除买卖合同的法律依据法律主观: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买卖合同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因此出卖人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的义务 。为保证出卖人能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出卖人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 , 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 》第132条) 。依《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 ,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所以,在一般情形下,交付标的物即可转移物的所有权 。但对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动产和不动产,因其所有权的转移须办理特别的手续,出卖人应依约定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的登记等有关的过户手续,并交付相关的产权证明给买受人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因此,若当事人有此约定,则虽交付标的物也不转移所有权 。《合同法》第137条规定:“出卖具有 知识产权 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因此,在买卖的标的物为知识产权的载体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仅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而不负有转移知识产权的义务 , 买受人也不能取得标的物的知识产权 。为保障买受人取得所有权,出卖人应担保其出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完全转移于买受人,第三人不能对标的物主张任何权利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合同法》第150条),这就是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又称为追夺担保 。出卖人违反此义务即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权利瑕疵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存在 。所谓存在权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对标的物有合法的权利主张 。若权利瑕疵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则不成立瑕疵担保责任 , 而仅发生出卖人的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2)须买受人不知有权利瑕疵的存在 。若买受人于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则出卖人不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151条) 。(3)须于标的物交付时权利瑕疵仍未消除 。若于标的物交付时权利瑕疵已消除,买受人可以取得标的物的完全所有权,则不成立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上有权利瑕疵 , 不能完全转移所有权于买受人的 , 买受人有权要求减少价款或者 解除合同。在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时,其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买受人有权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 , 除非出卖人提供适当的担保(《合同法》第152条) 。四、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 。风险负担,就是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 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所确立的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与《合同法》第133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一般规则,即“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相一致(当然,合同法也确立了一些例外规则) 。可见 , 合同法就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转移,尤其是动产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转移,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既与标的物的交付,又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相一致 。《合同法》第142条所谓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交付前标的物风险即由买受人负担;二是交付后的一段时间内标的物的风险仍由出卖人负担 。在具体应用风险负担的交付主义规则时,应注意以下特殊规则:1、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144条) 。2、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 ,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145条) 。3、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转移(《合同法》第147条) 。这表明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尽管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于买受人后,仍通过约定保留有关该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以保留该标的物所有权的,该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 。4、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第143条)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 ,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146条) 。6、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合同法》第148条) 。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合同法》第149条) 。8、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通常情形下 , 出卖人将不动产交付于买受人,该不动产毁损、灭失的风险即应由买受人负担 。买卖合同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因此出卖人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的义务 。为保证出卖人能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出卖人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 , 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
《合同法》第133条确立了所有权转移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卖合同转移原则是什么:1、动产适用交付主义 , 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 。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 。2、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 。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 , 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 。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一定要二者区分开来,这也是导致以一房二买 , 一女二嫁的重要原因 。如,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乙,但没有进行登记 。这时,丙听说甲要买房子 , 于是也提出购买甲的房屋,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进行了房屋过户登记 。分析:根据上面的原理 , 我们知道,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 。千万不要以为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进行房屋过户登记而认定合同无效 。这是错误的,在本案中,两份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丙因为进行了登记,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对于乙来说,只能根据合同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 , 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4、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倡导契约自由,一般情况下,只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都允许当事人约定,而且有约定的,优先约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对标的物所有权约定自合同成立时移转 。这里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 。如收藏家甲在画家乙家中看到一幅画 , 与乙达成买卖协议,协议中特别约定合同成立时该画所有权即移转给甲,即属此例 。此案中若甲第三天来取画 , 发现乙已于前一天将画卖给第三人丙且丙已取得该画 。甲可对丙行使物上追及权收回该画,并有权请求乙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乙的行为并非一物二卖,而是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第51条) 。当然,若丙系善意第三人,得以善意取得对抗甲 。
法律主观:
一、解除买卖合同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 , 可以解除合同 。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 ,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三、买卖合同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1、继续履行
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 直至达到合同目的 。
【买卖合同中哪个是甲方】
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 。
2、采取补救措施
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 。
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梢院侠硌≡褚?蠖苑匠械P蘩怼⒏?弧⒅刈觥⑼嘶酢⒓跎偌劭罨虮ǔ甑任ピ荚鹑?。
3、违约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 。
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 。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 ,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4、赔偿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 , 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 。
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 , 对方还有其它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法律客观:
合同的法定解除,指当法律上的原因出现的时候,合同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法定解除的情形一般包括:(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也应当符合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以上规定 。具体而言 , 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包括: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 ,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 ,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 , 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上述情况出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 ,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0428]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 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 ,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 , 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 , 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 , 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 , 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 , 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 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
- 中银e贷提款要u盾吗
- 请求对方签合同怎么说好一点
- 石家庄23中初中部怎么样
- 柠檬有vc吗
- 宫保鸡丁的宫保是什么意思啊
- 火焰山在中国哪个地方
- 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分为几种
-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哪些情况
- 桃花中间的花蕊是什么颜色的
- #中国诚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这个是属于中介还是单位直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