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官方解读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10月12日-10月20日
提交意见途径:
 ?。ㄒ唬┯始闹凉阒菔刑旌忧??吐?2号三银大厦18楼归集部(邮政编码:51062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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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良性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三条 缴存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ㄒ唬┰诒臼行姓??蚰凇⒔纱嫒思芭渑蓟Ъ??谑」郝蛴涤兴?腥ǖ淖宰∽》?,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东省内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
 ?。ǘ?┰诒臼行姓??蚰凇⒔纱嫒思芭渑蓟Ъ??谑?,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东省内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
 ?。ㄈ?┰诒臼行姓??蚰?,缴存人、配偶或双方父母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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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ㄎ澹┫赂凇⑹б等嗽?nbsp;, 男性满45岁、女性满40岁,至申请当月已连续下岗、失业满12个月的 。
 ?。??┓潜臼谢Ъ?肮び氲ノ唤獬?蛘咧罩估投?叵担?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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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ㄊ?┙纱嫒怂劳龌蛘弑恍?嫠劳觯?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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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上第(一)至(四)款情形的,缴存人及配偶均可以申请提取 。
第四条 缴存人或者配偶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中多项提取条件的,仅可以一种条件申请提?。唤纱嫒嘶蛘吲渑加卸嗵鬃》糠?贤?惶崛√跫?? ,同一时间段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用于提取 。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至(三)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 当缴存人及配偶不再拥有该房产所有权时 , 因该房产而产生的提取资格自动丧失 。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五)至(十)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未使用或者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时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当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后可以办理销户提取 。

第七条 同一人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或者同一套住房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产权的,产权人及配偶均不能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第三章提取频次及额度
第八条 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实际支付购房款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
第九条 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在购房贷款发放后结清前提出申请,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本息 。
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 提取人均应办理按月还贷,以缴存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顺序扣划,直至贷款结清 。在贷款结清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贷款 。在商业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
在按月还贷期间,提取人可以提取一次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 。同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也可以用于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结清后,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 。
未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 。
第十条 房屋共有人为非配偶关系的,若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提取额度按产权份额计算;房屋未明确产权份额,提取额度按产权人数量平均计算 。
第十一条 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在取得审批文件后两年内提出申请,只可以提取一次,每户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

第十二条 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本人、配偶或双方父母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提出申请,只可以提取一次 , 每户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该户因增设电梯所产生的费用 。
第十三条 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后,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提取条件的,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方式提?。?
 ?。ㄒ唬┳饬藓贤?训羌潜赴傅?,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 。月租金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40%,超出部分租金不计入提取额度 。
 ?。ǘ?┪拮饬藓贤?蛘咦饬藓贤?吹羌潜赴傅?nbsp;, 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 。月提取额度由公积金中心参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首次最多可以提取3个月的额度 。生育二孩及以上(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的家庭 , 缴存人月提取额度可以上浮30% 。
 ?。ㄈ?┳庾”臼泄?沧饬拮》康? ,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 ,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 。
第四章提取程序
第十四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所需材料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公积金中心自收到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第十五条 缴存人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的,由本人申请提?。唤纱嫒怂劳龌蛘弑恍?嫠劳?,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唤纱嫒巳酚欣?眩?薹ū救松昵胩崛〉?,可以委托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配偶、直系血亲或者公证委托他人申请提?。晃廾袷滦形?芰θ恕⑾拗泼袷滦形?芰θ擞善浼嗷と松昵胩崛?。
第五章提取监督
第十六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公积金中心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其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违规提取的资金,责令其限期全额退回;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失信行为 , 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推送失信信息 。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
第十七条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对已提取资金的,暂停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 , 直至其将已提取金额全额退回5年后,且符合提取条件时方可提取 。
第十八条 已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逾期,经两地公积金中心核实,有权暂停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 。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官方解读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12月24日印发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18〕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