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工伤保险政策指南
一、哪些单位需要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二、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是:0.2%、0.4%、0.7%、0.9%、1.1%、1.3%、1.6%、1.9%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三、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如何就医?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治疗的,应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职工就医时 , 参保单位应书面告知协议医疗机构职工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 。
四、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职工治疗工伤部位或职业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 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三个目录”及其他非工伤保险规定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职工认定工伤后的医疗费用,可于就医所在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认定工伤前的医疗费用,可于《工伤认定通知书》下达后,携带医疗费原始发票、病历、费用清单等材料至所在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
五、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核定标准怎样计算?
核定标准:工伤职工被鉴定为1-10级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计算公式: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享受的月数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 , 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备注:1995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六、工亡职工的相关待遇有哪几项?待遇核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被认定为工亡的 , 可以按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⑴丧葬补助金核定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⑵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 。符合供养资格的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另: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 , 其近亲属享受上述全部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
七、济宁市工伤保险业务咨询和受理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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