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为职工办理停保手续 。停保后,可按以下流程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1、申请 。原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申报资料报送职工本人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受理、审核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定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3、申领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核准失业保险金的次月起开始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应自核准的次月起由本人每月10、11日(节假日顺延)携带《就业创业证》、本人私章到户籍或居住证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确认失业状态(连续2个月不办理的,视同已重新就业) 。经确认后,每月22日起失业人员可到经办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超过60天不办理失业登记的,视同已重新就业;无正当理由的,连续2个月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按规定予以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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