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饲养禁养犬只的给予什么样的处罚?
依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具体如下↓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之一的 , 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第十八条 禁止在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单位集体宿舍区等区域养犬 。
第二十条 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1只犬;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每人限养l只导盲犬或扶助犬 。
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4个月内妥善处置 。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
单位因护卫等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只或饲养多只犬只的 , 应当报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批准 。
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目录,由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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