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 , 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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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拚?崩碛闪??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渭南公租房承租人哪些行为会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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