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吉人社发〔2023〕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的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2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本通知实行前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82元 , 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74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66元 , 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58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50元 , 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34元 。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3004元的,再增加30元 。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增加9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0元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9元 。
(三)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3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0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82元 。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支付 。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起始时间为2023年1月1日 。
(三)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通知】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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