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特困群体救助供养政策
(一)将申请特困救助供养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
(二)将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低保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
(三)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照料护理标准,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
明确“病、残、老”群体享受低保待遇政策条件
(一)明确低保待遇“准入”条件 。
1.落实“无力脱贫兜底一批” 。将家庭主要劳动力患病、残疾和年老的贫困家庭,以及身体残疾、孤寡老人、长期患病且通过产业就业帮扶无法脱贫的家庭,按政策规定纳入低保范围,确保贫困家庭的收入水平不低于国家现行扶贫标准 。
2.落实“支出核减纳入一批” 。将因病支出型且有持续重大支出的贫困家庭,家庭年收入扣减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人均额度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 。享受一年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实行年度动态管理 。
3.落实“单人户”保障政策 。将符合条件未脱贫建档立卡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按“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
(二)明确“病、残、老”群体补助标准 。对未脱贫建档立卡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重点保障,增发补助金,平均增发比例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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