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低保家庭财产规定
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低保家庭财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可支配资金,原则上人均不超过 24 个月(含 24 个月,扣除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当地城乡低保标准 。
(二)家庭成员名下无可正常使用的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代步车 , 重病患者用于透析、放化疗等必要治疗且价值 2 万元以下代步车辆除外)、船舶等交通工具,工程机械和大中型农机具 。
(三)不拥有 2 处(含)以上可使用的房屋类不动产 , 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人均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除外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财产条件 。
提示:
因家庭成员长期失联、核查要件不全、家庭财产所属权不清、劳动能力或残疾等级无法鉴定等情况,经本人(法定监护人)签署事实承诺书后,可通过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的方式认定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劳动能力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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