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门诊慢特病办事指南

兰州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门诊慢特病办事指南

兰州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门诊慢特病结算告知书
您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因门诊慢特病就医,就医费用实行无异地直接结算;您若是长期在省外居住工作人员,只有办理了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备案手续,且在参保地已完成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认定,并将门诊慢特病医疗机构选择到备案地时,您在备案地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费用可直接结算 。目前,只有部分病种就医费用可直接结算(原发性高血压、糖尿病伴有并发症、恶性肿瘤放疗、抗肿瘤药物治疗及相关检查、恶性肿瘤膀胱灌注化疗、乳腺癌或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慢性肾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 其他病种医疗费用暂按有关规定回参保地申请零星手工结算 。为了尽可能使您在异地就医结算顺利,请仔细阅读以下相关政策及流程:
一、异地就医备案申办
(一)办理平台
1.微信小程序: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甘肃医保微信小程序、甘肃医保支付宝小程序 。

2.APP: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甘肃医保APP 。
3.网上服务大厅:甘肃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s://ybdzpz.ylbz.gansu.gov.cn) 。
4.线下服务窗口: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 。
(二)备案所需材料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提供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异地安置认定材料(“异地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 。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需提供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需提供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 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 。
(三)备案有效期限
【兰州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门诊慢特病办事指南】跨省异地就医备案自备案成功当日开始生效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后,个人不申请终止长期有效,6个月内不得变更或终止备案 。

(四)受理时限
1.线上:2个工作日
2.窗口:即时
二、门诊慢特病申办
(一)申办平台
1.线下服务窗口: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或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院
2.线上渠道:“兰州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
(二)申办材料
1.《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申请表》;
2.近三个月或半年内的住院病历或定点医疗机构体检资料(附门诊病历) 。
(三)申办流程
1.线下申办
第一步:交资料 。异地安置人员,提供安置地(或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的体检资料或住院病历,及《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申请表》到参保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办手续;
第二步:领《审批单》 。按通知时间到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或指定医院领取《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治疗审批单》 。
2.线上申办

登录“兰州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点击“兰州医保综合服务平台”,点击“门诊慢特病申请”,按提示在线申请办理 。
(四)医疗机构变更
1.因病情需要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一经选定原则上在有效待遇支付期限内不能变更 。因居住地迁移、病情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县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变更一次 。
2.参保人员办理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备案前,已经办理门诊慢特病的,办理备案时需将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到异地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流程参照上述规定 。
三、就医结算
(一)如何就医
参保人员持医保电子凭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异地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直接结算 。
(二)结算待遇
门诊慢特病就医费用直接结算暂按项目付费方式结算 。就医时 , 就医地有相应门诊慢特病病种及限定支付范围的 , 执行就医地规定,没有相应门诊慢特病病种的,定点医疗机构及接诊医师要遵循相关病种诊疗规范及用药规定合理诊疗 。支付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标准 。
四、手工报销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后 , 因信息系统异常或未纳入网上直接结算范围相关医疗费用,由患者全额垫付,返回参保地申请零星手工结算,结算仅限申办时确定的一家医疗机构相关费用 。
(一)报销时限:收齐资料30个工作日 。
(二)报销方式:线下手工结算报销 。
(三)报销材料:医院收费票据原件、费用清单(收费票据中已注明药品及诊疗项目名称和价格的除外)、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 。慢性肾衰竭透析治疗还需提供透析记录 。
五、温馨提示
及时变更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
(一)已完成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的,办理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备案时须将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到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 。
(二)已办理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人员,申办门诊慢特病时须选择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 。
咨询电话:0931-2912393
来源:兰州市医疗保障局(https://ybj.lanzhou.gov.cn/art/2023/11/17/art_15086_10518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