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宝鸡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

2023宝鸡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主要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方面 。
户籍状况:
申请人家庭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 可按以下方式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分别登记在城镇或农村的,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 确定城乡低收入家庭类别 。
(二)同一县(区)户籍与居住地不在一起的,一般在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含空挂户);同一县(区)户籍与居住地不在一起的,或者户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县(区)的保障性住房家庭,居住时间6个月以上的,申请人作出在户籍所在地未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声明后,可在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三)在本市范围内,本人因病、因残导致生活不能自理 , 需要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照料护理,导致户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县(区)而人户分离的 , 可在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四)共同生活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 。因特殊原因户口无法迁移的,同一县(区)辖区内,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分别作出各自在户籍所在地未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声明 。
(五)城市与父母共持一个户口本的已婚子女 , 或者因离婚、丧偶以及无住房等原因与父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员,可分户计算 , 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六)农村家庭父母与儿子在同一个村民委员会 , 户籍分开的,不论是否分开居住 , 只有一个儿子的(如儿子是城市户口 , 只核算收入,不计入共同生活成员) , 其家庭应与父母认定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 。出嫁女核算赡养费,符合条件的纳入低收入家庭范围;两个以上儿子的,由父母指定其中一个儿子的家庭与其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否则将与父母户籍分开时间最晚的一个儿子家庭认定为共同生活成员,其余子女核算赡养费,符合条件的纳入低收入家庭范围 。

家庭收入:
主要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刚性支出后,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
家庭财产:
主要是指共同生活成员名下的不动产和动产情况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财产条件应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条件一致 。

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含适当豁免的家庭财产)的界定范围和界定办法,按照宝鸡市民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
城乡低收入家庭财产认定不符合的条件:
申请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对象 , 其家庭财产状况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财产规定条件(对因重大疾病、重度残疾或因学、因灾等情形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规定给予豁免的财产除外):
(一)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高于所在县(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
(二)家庭拥有机动车辆、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指10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收割机、播种机、旋耕机、粉碎机等)、工程机械(指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破碎锤、搅拌机等),不论机动车辆归属且连续使用三个月以上的,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且经营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 。
(三)城市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且每套均超过60平方米)住宅;农村有宅基地但拥有一套商品房(60平方米以内以及保障性住房除外),或者拥有别墅的 。
(四)家庭拥有工商部门注册的经营性门面、店铺或进行租赁的(因脱贫攻坚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除外);家庭成员属私营企业主或从事服装、家电、百货、餐饮、娱乐及其他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稳定,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 。
(五)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偏高 。如新购贵重首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侈性消费的,高标准装修住房,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等 。
(六)拥有企业、注册公司 , 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
【2023宝鸡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财产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