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医保局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局所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 ,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异地就医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规范职工基本医保异地就医住院待遇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住院的,待遇标准原则上与统筹区内就医保持一致 。各统筹区合理设定参保职工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合理拉开差距 。统筹区现行规定中,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较省内住院待遇有所降低的,经备案和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降幅不超过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备案人员支付比例降幅不超过20个百分点 。
二、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异地就医住院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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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原则上确定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原则上确定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5% , 三级医疗机构60% 。
多次住院的 , 起付标准的计算规则,按照统筹区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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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备案住院 , 起付标准原则上确定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 。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原则上确定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 。急诊抢救人员参照经备案待遇执行 。
未经备案住院,起付标准原则上确定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800元 。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原则上确定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 , 二级医疗机构65% , 三级医疗机构50% 。
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的计算规则,按照统筹区规定执行 。
三、其他要求
各统筹区可根据本通知细化相关政策措施 , 当前待遇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并于2023年11月1日前完成政策调整 。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医保局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的通知】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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