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大学学生转学条件2023

开封大学学生转学条件20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 , 保障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开封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转学工作 , 以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清晰为原则,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
第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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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和公开机制 。对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进行公开;对经我校批准的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 , 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开封大学学生转学条件2023】

第二章 转学(转出)程序
第六条 学生申请转学(转出)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ㄒ唬┨钚础犊?獯笱ё?Вㄗ?觯┥昵氡怼? ,以下简称“转出申请表”(附件一) 。
 ?。ǘ?┮浴盎疾 蔽?缮昵胱?龅?nbsp;, 需提供三级甲等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并由校指定医院复查并出具复查结论,以证明学生所患疾病在开封市无法治疗,且能在拟转入学校所在地医院治疗 。
 ?。ㄈ?┮浴疤厥饫?选蔽?缮昵胱?龅?nbsp;, 一般仅限于家人需要学生就近照顾,学生需提供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的证明材料、家人病情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该生确实需要回到家庭所在地高校学习 。
 ?。ㄋ模┰翰恳?匝????昵爰跋喙夭牧辖?猩蠛? ,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学生转出 。同意转出的,由院长在“转出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将“转出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记录报教务处 。

 ?。ㄎ澹┙涛翊ι蠛嘶阕芎? ,报主管校长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的由校长签发同意转出的校发文件,并按要求在校园网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可为学生出具同意转出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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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ㄆ撸┭??谧?鍪中?炖斫崾?蠓娇衫胄?。在转学手续办理期间擅自离校的,视为不参加正常教学活动,按学校规定给予处分或给予退学处理 。
第三章 转学(转入)程序
第七条 学生申请转学(转入)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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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出学校出具的同意转出函;
2.成绩证明、思想品德行为鉴定材料、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材料均需加盖转出院校公章;
3.以“患病”为由申请转入的,需提供开封市三级甲等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 , 以证明学生所患疾病在开封市能够治疗;
4.以“特殊困难”为由申请转入的 , 一般仅限于家庭住所地在开封市 , 且家人需要学生就近照顾的 , 学生需提供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的证明、家人病情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该生确实需要回到开封市学习 。

 ?。ǘ?┭??稚鲜霾牧舷蚰庾?胱ㄒ邓?谠翰刻岢鲎?肷昵耄?钚础犊?獯笱ё?Вㄗ?耄┥昵氡怼? ,以下简称“转入申请表”(附件二) 。学生首先将“转入申请表”送交我校招生部门,由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学生是否符合我校录取条件,重点审核该生是否达到拟转入专业当年在该生生源地录取分数线 。审核通过的,由招生部门在“转入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
 ?。ㄈ?┰翰空倏?痴????nbsp;, 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情况、以及本专业现有教学条件,研究能否接收该生进入我校学习 。院部同意转入的,由院长在“转入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转入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记录报教务处 。
 ?。ㄋ模┙涛翊?阕芎螅?ㄖ鞴苄3ぬ峤恍3ぐ旃?嵘笠椋?审议过的由校长签署接收函,按要求在校园网予以公示 。
 ?。ㄎ澹┌春幽鲜〗逃??娑ò炖肀赴甘中?。
 ?。??┭??谧?胧中?炖斫崾??,方可办理相应手续进入我校学习 。
第八条 跨省转学的参照以上程序及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跨省转学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九条 我校每年集中一次开展转学工作,接收转学材料和办理转学手续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1月30日 。
第十条 严格规范转学工作,严禁以转学为幌子,变相突破高校招生录取分数线择校、择专业,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 。
第十一条 要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 , 对转学中的违规行为零容忍,严肃追究违规部门和责任人员责任 。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应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二条 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 , 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 , 以本规定为准 。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开封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