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 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并负责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收缴、管理工作 。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维修资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 。

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人防、公安、民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

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政府)(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是物业管理属地监管主体 。主要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业绩评定;在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配合下调解物业管理纠纷;组织、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依法调解社区内物业管理纠纷,列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 。
第五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 规范行业行为 , 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督促物业服务行业及从业人员依法诚信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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