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住院救助
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救助对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常规住院或重特大疾病住院发生的属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常规住院是指单次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未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 。重特大疾病住院是指单次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 。
1.一类救助对象常规住院或重特大疾病住院费用按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100%比例救助,不设年度救助封顶线 。
2.常规住院 。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按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7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每人25000元;其他救助对象按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6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每人20000元 。三类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5000元,按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5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每人13000元 。
3.重特大疾病住院 。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按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7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每人50000元;其他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2500元,按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6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每人40000元 。三类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5000元,按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5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每人30000元 。
二. 二次救助
1. 二、三类救助对象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含申请之日前的本自然年度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含跨省、跨年度情况)仍然较重的 , 超过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 , 超出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倾斜救助 , 年度二次救助封顶线为每人10万元 , 申请鉴定和救助流程参照医后救助执行 。一类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人员,按照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仍有不足的 , 由救助供养经费在控费标准以内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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