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详细内容


部分介绍:
住房保障家庭出现失信行为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分:
1.违反小区管理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拒不改正的,每次扣5分 。
2.不配合住房保障管理人员开展入户调核查或进行房屋维修工作的,每次扣 5分 。
3.无正当理由欠缴租金,每月扣 5分;连续欠缴租金达到六个月及以上的,每月加扣 5分 。
4.当事人在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变化后,超过 30日未向受理机关如实申报的,每次扣 10分;达到三次或三次以上的,每次扣 15分

5.退出所租保障房时,不按要求办理正常退房手续的,扣20分 。
6.住房保障对象在资格年审、动态审核中 , 经查证有隐瞒虚报住房、经济等情况或提供虚假、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等情形骗取住房保障行为的 , 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扣 20分;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扣 35分;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住房保障资格 , 被取消保障资格后,存在拒不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拒不退出承租保障房、拒不按市场租金标准补齐承租期间租金等行为的 , 均加扣 35 分

7.被强制清退承租保障房的,扣 35 分

8.无正当理由连续 6个月及以上未在承租的保障房居住,扣35分;
9.将承租的保障房转借或转租给他人居住的,扣 40分
10.擅自改变保障房及其配套设施性质、用途,未造成损失的,扣 35分 , 造成损失,不主动承担赔偿责任的,扣40分;
损毁、破坏保障房或不当使用造成保障房造成重大损失的扣 40分,不主动承担赔偿责任的,扣 50分;
11.利用租住的保障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 扣 50分;
12.其他失信行为,参照以上相近行为扣分 。
第六条 住房保障家庭有以下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加分:
1.对保障房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加 5分
2.作为第一举报人 , 举报违规使用保障房或骗取住房保障资格等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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