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办理护照 丹东护照签发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ㄒ唬┥昵胧孪钜婪ú恍枰?〉眯姓?砜傻模?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ǘ?┥昵胧孪钜婪ú皇粲诒拘姓??刂叭ǚ段У?nbsp;,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ㄈ?┥昵氩牧洗嬖诳梢缘背「??拇砦蟮模?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ㄋ模┥昵氩牧喜黄肴?蛘卟环?戏ǘㄐ问降?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ㄎ澹┥昵胧孪钍粲诒拘姓??刂叭ǚ段В?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丹东办理护照 丹东护照签发申请条件】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