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石家庄市主城区热费管理办法空置房相关政策

2023石家庄市主城区热费管理办法空置房相关政策

【2023石家庄市主城区热费管理办法空置房相关政策】《石家庄市主城区热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空置房):
1、热用户办理暂停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以整套房屋为单位,在当年供热开始三十日之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暂停用热手续的,为正常用热户,供热单位应当供热 。

2、办理暂停用热手续后 , 无人居住住宅不用热的空置房,供热单位不得收取热费 。其他办理暂停用热的住宅热用户,应当交纳热费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

3、对于别墅、自建房等整栋单体住宅建筑,热用户申请暂停用热的,供热单位采取关闭入户阀门或其他有效措施后,不得收取热费 。
4、热用户办理暂停用热手续,并申请享受无人居住空置房不交纳热费政策的 , 应当承诺在采暖期住宅无人居住 。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协商一致 , 可以采用采暖期用户用电或者用水数量作为空置凭证 。采暖期结束后,超过双方商定数量的,应当交纳热费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及相应违约金 。

5、供热单位和热用户未采取用电或者用水数量作为空置凭证的,供热单位有权对已申请办理暂停用热空置房进行巡查 , 每周不多于2次,间隔不少于5天 。采暖期巡查发现有人居住累计4次以上的,视为不满足无人居住空置房认定条件 , 供热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热用户巡查结果,热用户应当交纳热费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及相应违约金 。
6、热用户已办理暂停用热相关手续,采暖期私自用热,需按正常用热交纳全额热费及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