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1、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
2、门诊报销:

村卫生室:医院支付比例为:70%,参保居民为30%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0% , 参保居民自负:40%
【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报销比例】3、住院报销:
乡镇卫生院不低于85% , 县级医院不低于70%,市级医院不低于60%,省级医院不低于50% 。未按照分级诊疗方案办理转诊手续的(危重患者抢救除外),支付比例相应降低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