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汽车丢失如何赔偿( 二 )


而根据《合同法》第216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 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这是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的主要义务 , 出租人对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一般不承担什么责任 , 相反 , 若因承租人使用不当 , 导致租赁物损失的 , 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当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形成的是场地租赁合同关系 , 停车场将适合停放机动车的车位交付车主停车使用 , 停车场就已履行了自己在合同中的全部义务 , 对停车位上停放的机动车不负任何看管义务 , 对机动车的丢失也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三、消费合同附随义务关系像宾馆、饭店、商场等消费娱乐场所停车场的车辆丢失的案发率也是比较高的 。宾馆、饭店、商场等消费娱乐场所一般都没有专门经营停车业务 , 所附设的停车场(地)是为了方便消费者接受服务而提供的附属配套设施 。消费者在这些场所消费时通常与宾馆、饭店等形成的法律关系 , 主要是消费服务关系 , 因而其车辆一旦在这些场所附属的停车场丢失 , 应当按照什么法律关系认定和处理就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 。从全国各地法院的审判经验来看 , 在这些场所消费时停车 , 除非双方建立了明确的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 否则很难直接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 。由于这种车辆看管是因为到饭店等场所消费而形成的 , 依附于消费服务关系的 , 不同于单纯的场地租赁关系 。但是消费场所对顾客车辆丢失总归是有责任的 , 其法律依据就是合同的附随义务 。
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 ,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附随义务不是合同的主义务 , 是依附于主义务的义务 。合同义务人除应当履行合同的主义务以外还要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 , 当车主驾车去宾馆、酒店等消费娱乐场所消费时 , 该场所附设的停车场 , 一般是为方便消费者接受消费服务而提供的附随配套设施 , 该停车场提供的停车看管服务即是为消费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 。对附随义务的违反 , 义务人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作为附随义务的停车看管 , 不具有独立性 , 但其实质内容与独立的机动车保管合同相同 , 消费娱乐单位及其附随停车场应承担妥善保管义务 , 因管理不当等过错致使机动车丢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 , 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 , 还会有一个“利益平衡”的问题 , 尤其是在没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的情况下 , 法院会运用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 , 来平衡纠纷各方的利益 , 将各方的损失降到最低 。同时 , 还会根据车主和停车场的过错程度 , 确定各方的责任 , 这里所谓的“过错程度”包括 , 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和无过失 。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 , 会依据停车场一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其赔偿多大的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