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应当注意证据保全

房屋拆迁牵扯范围广,情况复杂,因此房屋拆迁应当注意证据保全 。接下来小编总结了一些相关资料,请大家看看 。
(一)对被拆迁人已向法院起诉的房屋的证据保全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安置等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内如果拆迁人未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应当立即停止拆迁 。如果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了周转用房的可以不停止拆迁 。对此种情况是否施行证据保全,没有法律规定,但应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证据保全,以防止进行诉讼时缺少必要的证据 。
(二)对代管房屋的证据保全 。代管人亦属于被拆迁人,但由于代管人对被拆迁房屋没有所有权、处分权,在所有权人不在的情况下,拆迁人应就被拆迁的房屋面积、建筑材料的构成、房屋的新旧程度等有关证据进行保全,如果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如果未就上述证据采取保全措施而拆迁的,则为纠纷发生制造了温床 。
(三)对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的证据保全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 。如果双方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按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实 施拆迁,并进行相应的证据保全工作 。
【房屋拆迁应当注意证据保全】 (四)对租赁房屋的证据保全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在审查租赁关系时应审查房产部门发放的租赁许可证,对无租赁许可证的不应予以保护 。并应对原租赁合同,产权变更书,变更后的租赁合同等作必要的证据保全 。
(五)对有产权纠纷的房屋的证据保全 。拆除产权有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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