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程中,违法拆迁也屡见不鲜 。那么违法拆迁房价上涨怎么确定赔偿金额?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解决拆迁安置纠纷的两种途径分别是双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者在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由有权机关作出拆迁安置补偿裁决 。
第十七条还明确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因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既未对争议房屋的拆迁问题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有权机关也未作出拆迁安置补偿裁决,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依然归被拆迁人 。拆迁人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作出强制拆除通知并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是违法侵权,对此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立法时所确立的原则是“填平补齐”的赔偿原则,而不是“惩罚性”的赔偿标准 。即当事人所取得的赔偿数额以受到的损失为限 。所以,被拆迁人合法所有的房屋被非法拆除,对他的赔偿应当以能再次取得同等的房屋为限度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就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由于被拆迁人房屋已经被拆除,所以无法返还或者恢复原状,只能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来进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在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上,由于房屋已经灭失,应当以能够恢复原状的标准来给付赔偿金 。即应当以判决时能够在同区位购买同等条件的房屋的价格进行赔偿,就是按现行市场价格计算实际损失的金额 。
需要说明的是,在通常因房屋被强制拆除而引发的行政诉讼附带赔偿案件中,行政机关可能因非法拆除而赔偿、因越权拆除而赔偿、因野蛮拆除扩大损失而赔偿、甚至是超越拆迁范围拆除而赔偿,但在具体确定被拆迁人损失时,也应当考虑被拆迁人是否已经通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者拆迁安置裁决而取得原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如已取得此安置补偿款,则应当在计算赔偿金额后扣除此部分补偿款,以此体现对拆迁的安置补偿和对违法侵权的赔偿之间的区别,并体现国家赔偿的填平补齐这一立法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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