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er什么意思 拿到offer公司反悔有赔偿吗

丹东市总工会
很多HR经过面试筛选之后,会向决定录用的候选人发出一份录用通知 。发出录用通知往往是用人单位与新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一个前置阶段,甚至成为一些企业招聘过程中的一个必经程序 。
然而在实务操作中有一些企业对于录用通知的性质认识不清,在发出录用通知后又反悔,殊不知此中蕴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今天就带大家看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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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甲原是一家公司的部门经理 。2013年12月小甲通过应聘收到A公司电子邮件形式发来的offer,告知她已被录用,offer中写明了报到日期、职位、薪酬等信息 。收到offer后小甲回复同意被录用并确认将按预定时间到岗 。随后,小甲便向原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一个月后办理完了原公司的离职手续 。
【offer什么意思 拿到offer公司反悔有赔偿吗】然而万万没想到,就在小甲准备去A公司报到的前三天,她竟接到A公司撤销录用的电话通知 。气愤不已的小甲按通知书的报到日期到A公司,要求对方按offer办理录用手续,但遭到拒绝 。
之后,小甲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自己的工资损失、社保费和年终奖损失共计约3万元 。仲裁以不属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 。小甲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A公司向小甲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A公司不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
经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撤销offer的行为无效 。关于赔偿损失,小甲诉请赔偿经济损失中工资损失因A公司缔约过失行为所致,法院予以支持 。而社会保险费与年终奖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
解读:
本案的关键在于企业的反悔,在法律的定性上是解除一个民事合同还是一段劳动关系 。如果解除的是一个民事合同则适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而如果解除的是一段劳动关系,则适用的是《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 。如果解除的是一个民事合同,则不可强制双方履行;如果解除的是一段劳动关系,则候选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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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了解下录用通知的性质界定 。
录用通知,或称offer,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向决定录用的员工单方发出的愿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意思表示 。从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考查,录用通知就属于要约,是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的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要约 。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一份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 。所谓"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应当由受要约人以通知的方式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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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这样的一般原理,当企业向决定录用的候选人发出offer(也即要约)而候选人表示接受该offer(也即承诺)后,则在企业与该员工之间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具体内容通过录用通知来体现 。换言之,录用通知从一个企业单方发出的要约变成了企业和候选人双方达成合意的一纸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从实际用工之日起开始对劳资双方进行调整,而候选人表示接受录用但实际用工之前,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而是受《合同法》的规范 。因此,此合同在法律上应当界定为普通的民事合同并非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