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缺人民币兑换有哪些相关规定

兑换残币是我们在平时生活中我们或许经常遇到的事情,接下来小编谈谈残缺人民币兑换有哪些相关规定?希望大家喜欢,并对您有所帮助!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
第三条
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
第四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
第五条
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
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
第七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
第八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同时废止 。
备注: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
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五五年五月八日公布)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货币和人民利益,便利流通,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持向中国人民银行照全额兑换:
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
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
(一)票面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二)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票面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
第三条 票面残缺五分之一以上至二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应持向中国人民银行照原面额半数兑换,但不得流通使用 。
第四条 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兑换:
1、票面残缺二分之一以上者;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者;
3、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 。
不予兑换的残缺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打洞作废,不得流通使用 。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内部掌握说明
为了做好残缺人民币的兑换工作,防止在兑换过程中发生多兑或少兑等业务差错,以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缺去之部分没有另行拼凑多换可能的票券,可从宽掌握兑换:缺少四分之一的兑换全额;缺少八分之五的可兑换半额;呈正十字形缺去四分之一者按半额兑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