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了退休年龄误工费支持吗( 三 )


年满60周岁的人有误工费吗年满60周岁的人,如果在受到伤害时具有劳动能力,有实际收入以及其伤害是否影响其领取退休金,可以主张误工费 。误工费赔偿的数额根据实际误工的天数和平均工资进行计算,被害人没有因人身损害导致误工或者没有因误工而减少实际收入的,不可以主张误工费赔偿 。
法律分析
如果年满60周岁的人员有兼职收入,因伤害影响了兼职收入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其相应的误工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 。受害者因受到侵害需要住院治疗或影响工作,生活的,责任方还需要赔偿想要的误工费用,误工费的标准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因伤害导致无法工作的实际时间进行计算 。受害人受伤前无固定收入的,可以根据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进行赔偿金额的计算,也可以根据法院所在地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双方就赔偿达成一致的,可以签订赔偿协议书,无法调解或对方拒不赔偿的,受害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提交相关证据,要求其进行赔偿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误工费退休人员能否享有?一、误工费退休人员能否享有?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中,对超过 退休年龄 人员能否获赔误工费,目前广泛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观点一:超过退休年龄即当认定为 丧失劳动能力 ,其因受到损害主张误工费不能支持 。观点二:退休年龄不能与劳动能力划等号,只要受害人还能劳动,就应当支持其误工费的主张 。两种观点造成了司法实务中类似案件大相径庭的裁判结果,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能否获赔误工费,应当区别对待 。误工费前提条件是受害人必须有劳动能力 。所谓的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 。基于 侵权法 的完全赔偿的原则,只要是与加害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的受害人的所失利益都应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 伤残 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到定残日前的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送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误工费的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误工费赔偿制度,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设计的,其并不以年龄进行限制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 侵权行为 受到伤害而就医治疗或休养期间,无法进行正常劳动和获得报酬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包括受害人因此而未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其他补贴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里的“公民”应理解为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自然人“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包括在职人员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员退休后的有偿劳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视为耽误一切劳动或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包括耽误退休人员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减少的收入 。因此,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退休费用之外的其他劳动收入减少,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负赔偿义务的责任者应比照行业人员的收入标准予以赔偿 。从现实的角度来看,退休人员依法从事社会劳动,肯定是可以带来退休费以外的劳动收入,被致伤治疗和全休期间,不能从事此前所从事的有偿社会劳动,势必会使退休费用外的其他直接收入减少 。从法理的角度来说,民法上所说的“误工”的“工”,是一个广义的范畴,应指具有有偿性的一切社会劳动,既包含了未退休人员在岗在职时的从事的本职工作,也包含了无固定职业人员的从事的临时性有偿社会劳动,以及退休退职人员所从事合法的有偿服务的社会劳动 。国家相关法律对退休年龄所作的规定,既有对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劳动能力下降需要退出劳动岗位问题的考虑,同时还有对新生劳动力就业以及对劳动者予以保护等问题的考虑,退休在某种意义上更多的是一种待遇 。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广大农村的多数农民还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多数五、六十岁的老人还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即使是城镇已退休的人员,还有大量的被返聘的现象 。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改善,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减弱与丧失,必然大大迟延 。偏面的以一定的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既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社情 。综合上述情况,对超过退休人员的误工费,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超过退休年龄且确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误工费不予考虑 。相反,虽然超过退休年龄(包括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的)但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实际仍在从事劳动,只要其因受到损害导致本人或家庭收入的减少或损失,就应当考虑其误工损失 。具体数额根据 证据 认定,证据不充分的,可以酌情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