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低保的程序( 三 )


所谓变更手续,就是说原保障对象到新址后不需要重新办理申请报批等繁琐手续而通过变更即可 。一般转移范围在本县(市、区)范围的,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办理转移手续,并报县(市、区)民政局备案,跨区、县的,由区、县民政局办理转移手续 。同时保障对象还要凭迁出地的证明到迁入地办理有关手续 。
三、如何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和审核?
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在接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后,首先要查看申请人填写的表格内容是否清楚,有关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具备申请保障金的资格等 。居委会还要根据申请人所填写的内容及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对认为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在申请人的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再做进一步的调查和审核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给予耐心的解释,并建议申请人退回申请 。
申请人如不同意居委会意见,可以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按规定严格核实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情况和困难程度,并取证有关证明材料后,签署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送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其申请并说明理由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一般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天内,签署审核意见 。
四、制定、批准、公布和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程序有哪些?
国发[1997]29号文件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则进一步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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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低保户???在公民的生活难以靠自己的劳动能力继续下去,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的时候,是可以向居委会申请低保的,那么怎么申请低保呢?申请低保的条件是什么呢?关于这个问题,请看下文讲解 。
一、申请低保的条件
1、属于申请地户籍居民,持有相关户籍材料;
2、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居民;
3、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4、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本地区低保标准的人员;
5、其他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
 二、办理低保的流程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无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2、 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通过入户调查、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并张榜公布 。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4、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结果张榜公布 。对无异议的,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有异议的,重新进行核实 。
5、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另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居民身份证,按期到委托的银行网点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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