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法律对变更抚养权是如何规定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
想问法律对变更抚养权是如何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
抚养权变更的法律规定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1、与子女同住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不能继续抚养子女;2、与子女同居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现象,或者与子女同居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3、年满8岁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生活在一起,并且对方有能力抚养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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