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保全即票据权利保全,是指持票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进行提示票据,要求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和中断时效的行为 。
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进行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 。
1、按期提示票据 。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就是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之一,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的,方可行使追索权 。期前追索的进行也以按期提示请求承兑被拒绝为条件之一 。
【票据保全的理解】2、作成拒绝证书 。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票据法高手帮一下~~~1、您的理解有一点偏差 。
提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票据行为 。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必须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否则付款人可予以拒绝 。并且这种拒绝不具有拒绝承兑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
提示付款,则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限内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票据付款人偿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
例如: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
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
2、关于禁止背书的记载 。指背书人之后手将记载有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原背书人对依此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包括以后的被背书人、背书人、最后持票人等,将不承担票据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持票人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而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
同时,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而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无权主张票据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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