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遗产的继承顺序依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遗产的继承顺序是什么法律分析:首先按照遗赠抚养协议继承;如果没有遗赠抚养协议,存在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赠抚养协议、也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 。
法定继承是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先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的,再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1、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2、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4、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5、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遗产继承顺序是怎么样的呢法定继承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遗产的继承顺序是什么样的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 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 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 继承的遗产 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由 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