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他人和寻衅滋事的区别

殴打他人和寻衅滋事的区别是:
1、侵害的客体不同,殴打他人侵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寻衅滋事侵害的是公共秩序;
2、行为的起因不同,殴打他人一般是因纠纷而引起,寻衅滋事是无理、无故惹是生非寻求精神刺激或为满足不健康的心理而引 。
【法律依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
殴打他人和寻衅滋事的区别法律主观:
殴打他人和寻衅滋事的区别是:1、侵害的客体不同,殴打他人侵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寻衅滋事侵害的是公共秩序;2、行为的起因不同,殴打他人一般是因纠纷而引起,寻衅滋事是无理、无故惹是生非寻求精神刺激或为满足不健康的心理而引;3、寻衅滋事行为的表现多种多样,殴打他人表现的较为单一 。
法律客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
殴打他人和寻衅滋事都有哪些区别殴打他人和 寻衅滋事 都有哪些区别 殴打他人:是指造成人体的疼痛,一般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 。寻衅滋事:一般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对寻衅滋事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治安、 劳动教养 或刑事责任 。(一)二者侵害的客体不同 。前者侵害的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遵守的共同准则而后者侵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二)二者行为的起因不同 。前者的起因或者说起意,有的是为了争夺称霸的势力范围,有的是无理、无故惹是生非寻求精神刺激或为满足不健康的心理而引发而后者,一般是因纠纷而引起,大都是一人一事 。(三)二者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不完全相同 。前者行为的表现多种多样,后者表现的较为单一 。具体地说,前者的表现形式有: (1)因其不轨的行为受到批评、斥责而大打出手 (2)对互不相识的人在人多拥挤的地方故意制造混乱,横冲直撞 (3)两人或多人纠合在一起窜街扫巷,拦阻车辆 (4)在公共场所强拿硬要,欺行霸市,或者故意毁坏占用公私财物 (5)在公共场所拦截、追逐他人或者进行辱骂等等 。《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总之,作为寻衅滋事客观表观之一的“随意殴打他人”,与一般的“殴打他人”行为是有显著区别的 。其要点在于:随意殴打他人在起因上、殴打对象上、殴打手段上均具有相当的随意性 。起因上的随意性,是指行为人为寻求精神刺激,无事生非,毫无理由或者强以微不足道的琐事、不能成立的理由为借口,挑起事端、殴打他人 。殴打对象上的随意性反映了行为人就是为了取乐、发泄或者谁妨碍了他耍威风就殴打谁,殴打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 。殴打的手段、方式的随意性是指,殴打他人具有突发性,选择的殴打手段、器物、打击部位和力量因时、因事、因人随心所欲,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不具有伤害他人致何种程度的明确故意 。在我国对社会上的违法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上都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相关的违法案件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和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审理和判决 。我国对寻衅滋事和殴打他人这类违法案件有着较为严格的审理要求,一旦发生后,相关的办案机关就会予以相应的判罚 。
殴打他人与寻衅滋事如何区分?案情简介:甲怀疑在工作安排上对自己不公,遂心生不满 。某日,甲、乙同到丙家做客,甲酒后殴打乙并致乙轻微伤 。请问此案是殴打他人还是寻衅滋事?法律分析:殴打他人与寻衅滋事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两者的行为动机和目的的不同 。殴打他人可能为了发泄私愤,也可能因为其他的行为动机和目的 。寻衅滋事的动机是企图通过寻衅滋事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 。二是殴打他人侵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权,而寻衅滋事侵害的是社会公共秩序 。三是寻衅滋事针对的人或事可能是特定的,也可能不是特定的 。但殴打他人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 。四是殴打他人一般“事出有因”,而寻衅滋事不具有这一条件 。本案中,甲对乙无缘无故的殴打,是基于其自认为“心中不满”,而实际上两人并没有矛盾 。因此,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是符合实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