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的特点有哪些( 二 )


4、经济发达地区较不发达地区交通事故相对较多,死亡人数多;沿海地区较内陆地区交通事故相对较多,死亡人数多 。据统计,广东、浙江、山东、江苏与四川五省道路交通事故数量位于全国前五位,占全国的三分之一,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位于前五位的是广东、山东、江苏、浙江与河南,全国除四川、河南外,其他省份均属于我国沿海及经济发达省份 。
5、绝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由于交通违法而引起的 。据统计,因疏忽大意、超速行驶、措施不当、违规超车、不按规定让行、违规占道行驶、酒后驾车造成死亡,占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一半以上 。
6、摩托车驾驶人、自行车骑车人和行人因交通违章造成的伤亡严重 。全国交通事故中,因摩托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引发交通事故占死伤总数的五分之一和四分之一 。同时,由于自行车骑车人和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一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很容易受到伤害 。自行车骑车人交通违法引发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占总数的三分之一 。
7、因大货车、摩托车肇事致死人数下降幅度较大,因小货车、农用运输车肇事致死人数略有增加 。
8、农村人口、进城农民工是交通事故伤亡的主要人员 。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城市范围不断扩大,道路不断延伸,农村人口、进城务工农民出行大幅度增长,交通参与活动日趋频繁,但同时由于这部分人口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交通安全意识薄弱,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伤亡 。
《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哪些基本特点? (一)以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突出保障交通安全,追求提高通行效率 。从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以及内容上都体现了本法的这一精髓:一是,坚持以人为本,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畅通 。
(二)坚持道路交通统一管理,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道路交通中的管理职责 。明确提出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同时又具体地规定政府应当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
(三)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上升为法律规定,明确规定政府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交通安全教育义务 。这符合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符合现代交通管理工作的特点 。
(四)倡导科学管理道路交通 。改革开放以来,道路交通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尤其是随着高科技手段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强化科技意识,运用科学技术,不断提高交通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已经成为未来道路交通发展的方向 。因此,本法中明确规定提倡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
(五)通过设立机动车登记制度、检验制度、报废制度、保险制度、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机动车驾驶证许可制度、累积记分制度等来进一步规范交通管理行为,从法律制度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实现 。
(六)按照以人为本的精神,在通行规范中重点规定了有助于培养规则意识、保护行人的通行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方面对快速处理、自行协商解决、重点保护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权益等内容做了重大改革 。
(七)明确规定了规范执法的监督保障体系 。从组织建设、职权、执法程序、禁止性条款、监督、处罚和处分等方面做了系统规定,以解决社会和群众普遍关心的乱扣、乱罚问题 。强化执法监督,将司法监督、社会公众监督、舆论监督等融入对交通管理执法的监督之中 。
(八)强化职能转变,退出一些事务性、收费性、审批性的工作事项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停车场等经营活动 。
(九)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责任追究原则 。统一规定了处罚的种类、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对酒后驾车、超载、超速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 。
什么是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
指在交通活动过程中,能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状态 。交通安全意味着人或物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是可以接受的;若这种可能性超过了可接受的水平,即为不安全 。道路交通系统作为动态的开放系统,其安全既受系统内部因素的制约,又受系统外部环境的干扰,并与人、车辆及道路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 。系统内任何因素的不可靠、不平衡、不稳定,都可能导致冲突与矛盾,产生不安全因素或不安全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