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制定法只居于次要地位,只起补充和解释或重申判例法的作用;
从效力上看,英国在中世纪就确立了制定法优于判例法的原则,同时判例法的发展也不能否定制定法的效力,制定法却可以修改普通法和衡平法;
制定法只有通过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重新肯定之后,才能进入英国法体系,如果不通过这个过程,制定法就不能变成真正的法 。
英国法律的基本特点是什么抛弃那些死板的答案吧 。抛弃那些什么判例法,不成文法的表面 。
英国法律的最最本质的特点就是 。英国法是一种实践法 。
为什么有判例?就是因为一开始没有人知道怎么制定法律,都是靠法官的判例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 。
为什么有陪审团?就是因为巡回判案的法官不了解当地的民情 。需要找村落的长老来判断事实 。
为什么有律师的雄辩?就是因为一开始识字的陪审团不多 。你不说清楚没人能懂案情 。
为什么有现代商事仲裁制度?就是因为一开始商人们不希望适用国王的充满压榨的法律,希望能找个有经验的人主持公道去私了 。
为什么 。。。
太多了,英国的法律作为世界上最好的商事法律完全是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 。
而我们国家的法律,连同大陆法 。都是人为的后天耐盯李的制定出来的 。都是某个人的丰功伟绩 。比如拿破仑的民法典 。这也正是为什么大陆法国家永远不可能统治商事法律的关键 。民法,刑法可以是后天则蚂的制定法 。而商事是在不断变化的,永远是实践出真理的,永远不可能是某个强力的伟人统治下制定出来巩固一万年的 。
希昌迟望我的回答能够给所有搞外国法律史的人一个清醒的认识 。
英国宪法的基本特点不成文宪法的多样性和分散性,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其制定和修改几乎与一般法律相同 。
宪法的一种形式分类名称 。由许多分散的、不同年代产生的宪法性文件、惯例、法院判例等构成的宪法 。如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
它没有明文规定的宪法典和独立的法律文书,其内容见于英国资产阶级在与封建贵裂脊族的斗争和妥协蚂前中,先后通过的宪法性法律文件、确认的约定俗成的惯例和法院的判决之中 。
不成文宪法的制定与修改都比较容易,属于柔性宪法 。但内容上欠明晰确定,不易于为人民所掌握 。因其条文庞杂,来源广博,容易引起运用者的曲解原意与玩弄 。
扩展资料: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英国宪法的主体即由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构成,包括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1911年的《国会法》、1918年的《国民参政法》、1928年的《男女选举平等法》、1969年的《人民代表法》,等等 。
英国之所以产生并长期保持不成文宪法,主要决定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以及英国民众对不成文宪法形式的习惯和认同 。除闷源清了英国外,以色列、沙特阿拉伯也是不成文宪法国家 。
英美法系的特点英美法系的特点如下:
1、大陆法系的特点:
(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明磨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 。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 。
(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 。
2、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
英美法系包括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 。英国法系采取不成伏燃文宪法制和单一制,法院设有"司法审查权" 。美国法系采用成文宪法制和联邦制,法院有通过具体案件确定是否符合宪法的"司法审查权",公民权利主要激厅斗通过宪法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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