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公证要注意的问题有:
1、要办好收养公证,首先收养要符合有关守收养的相关法律规定 。
2、收养公证在当事人住所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
3、办理收养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供相关证件 。
4、收养人与送养人可分开办理收养公证 。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办理收养公证要注意什么】(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
办理收养公证要注意什么1、 收养 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如果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本人的同意 。2、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3、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 抚养 的权利 。5、 监护人 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 。6、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得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 。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办理收养孤儿公证应注意哪些问题办理收养孤儿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收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协商一致,达成收养的一致意见;
2、收养方和被收养方签订收养协议;
3、双方携带收养协议等材料到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怎么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公证是收养中的一种形式 。收养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证明领养别人的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和收养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司法活动 。要办好收养公证,首先收养要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收养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才可以被送养 。只有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才可以做为送养人 。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须共同送养 。配偶一方死亡的,另一方送养未成年人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权 。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0周岁的人才可以做为收养人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应与被收养人相差40周岁以上,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30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30周岁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和生父母是否有特殊困难以及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收养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机关管辖 。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不在一个公证处的管辖区,可以本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到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机关办理 。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如果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本人的同意 。办理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l)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收养人的职业、经济收入的证明 。(3)收养人和送养人家庭成员的状况证明 。(4)收养人身体状况证明 。(5)收养协议 。(6)其它公证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 。在我国不少收养人不愿让送养人知道自己的底细,以免日后产生瓜葛 。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可以分别安排收养人、送养人到处内办理公证事宜 。境外华侨到我国境内收养子女,适用我国法律 。我国法律规定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既适用我国相关的规定,还不受收养人有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人应提供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 。这些证明要经当地的公证机关公证,公证书还要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 。送养人比照我国境内收养提供相应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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