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的法律格言( 五 )


与孟德斯鸠等人的分权主张不同,霍布斯认为构成主权的各项权力都是统一不可分的,他反对分权的主张,认为主权如果由几个机构分掌,就会使国家机能失调 。他将国家分为三种政体,即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并认为君主政体最好,因为君主政体能避免内乱 。
霍布斯主张的是一种极端的专制主义,他将布丹的主权至高无上理论发展到无以复加的程度,以至到了主权者不服从任何权威的地步 。霍布斯的著作涉及最多的是刑法,他是从对罪与恶的区别与联系中得出犯罪的概念的,他把属于道德范畴的“恶”与属于法律范畴的罪加以区别 。
历史评价
霍布斯在西方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产生过深远的影响 。首先,作为“第一个近代唯物主义者(18世纪意义上的)”霍布斯开创性的将新科学和政治哲学融会贯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