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定工程欠款诉讼主体

(一)项目法人正常营业情况下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
(二)项目法人终止情况下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
【法律依据】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按照该规定,该项目法人对该项目所形成的工程欠款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
如何确定工程欠款诉讼主体(一)项目法人正常营业情况下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
(二)项目法人终止情况下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
【法律依据】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按照该规定,该项目法人对该项目所形成的工程欠款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
如何确认拖欠工程款的诉讼主体(一)一般而言, 建设工程合同 纠纷的当事人指发包人与承包人 。企业可按合同约定确定相应的对方当事人 。但企业本身主体又较为复杂,设有 子公司 、 分公司 、工程处、项目经理部:其中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权成为民事 诉讼 的原告或被告 。分公司若领有工商部门颁发的执照,属 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其他组织”,也享有民诉主体资格 。而工程处是否能成为民诉主体,要看是否经工商部门登记:而项目经理不具法人资格,也非独立核算的内部机构,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与被诉:另施工企业名称变更情况较多,诉讼中应以变更后的经济实体为诉讼当事人,并向法院提供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资料 。被告主体错误后,在起诉标的较大情况下,原告与其撤诉后重新起诉,倒不如让主审法院驳回本方诉请,原因在于原告撤诉还需承担50%的受理费 。而裁定驳回时原告只需承担受理费50元 。原告起诉时,如被告属企业法人时,原告不提供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不影响法院审理判决如被告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则原告应提交被告已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依据,否则法院很可能以“原告末充分举证证明被告已经工商部门登记,从而无法证明被告具合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原告起诉 。(二)工程转包的诉讼主体确认 1.转包后发生 拖欠工程款 纠纷的处理(1)转包时,经发包人同意的,属于 民法典 规定的合同转让:应将实际施工人列为原告,发包人列为被告,合同承包人不列为当事人 。(2)转包时,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实际施工人是原告,承包人是被告发包人一般不列为当事人 。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给实际施工人后,发生质量纠纷处理:发包人是原告,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员是共同被告,共同承担质量方面的 连带责任。(三)工程挂靠的诉讼主体确认 1.工程 欠款 纠纷 。应当以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为共同原告 。若被挂靠单位不愿起诉的,实际施上人可单独起诉 。2.工程质量纠纷 。应当以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被告两单位对质量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四)联合承包的诉讼主体确认 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则其他联合方应列为本案共同原被告 。(五)合作建设,合作开发的诉讼主体确认 。若合作方对合作标的享有共同权益的,且合作一方与承包人签订 承包合同纠纷 而诉讼的,其他合作建设方为共同原被告 。(六)涉及分包的主体确认 因分包单位原因致使建设单位发生损失的,建设单位叫以以总包单位为被告,直接向总包单位索赔 。而总包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以有责任的分包单位为对方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 。(七)产品质量侵权的主体确定 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第三人财产 人身损害 的,受害人为原告,而确认对方当事人时应区分涉案工程是否已交付 。在工程交付前,以承包人为被告在工程支付后,以发包人为被告 。(八)施工人侵权的主体确认 施工期间因承包人过错致人损害,如在公共场所,道旁或地上挖坑,安装地下设施,未设明显标志和未采取安全措施致第三人损害的,以承包人为被告,而发包人不列为被告 。通过以上相关的内容,相信大家应该对如何确认 拖欠工程款的诉讼主体 ,有了一定的了解 。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纠纷的诉讼主体指的是发包人与承包人 。但对承包方式、合同方式的选择不同,诉讼主体的确认也就随之发生着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