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四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
第四十二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确定;依照前条第(四)、(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
第四十四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执业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
第十章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修改时,应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订本,经股东签名,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于金华市 签订 。
×××××××(盖章) 代表签字
×××××××(盖章) 代表签字
×××××××(盖章) 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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